3月22日,据国家卫健委消息,“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经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议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会议精神和国务院部署要求,从规范医疗主体行为入手,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技术创新,促进资源共享,统筹推进医疗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绩效分配等综合性改革,扎实推进行业作风建设。
该份文件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来落实执行,内容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科学性和约束性,配置规划要符合医学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与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
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
医疗机构要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对检查的适应证、必要性、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进行评估并在机构内公示结果。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点评,重点加强国家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等使用情况监测。强化医疗技术准入、临床路径管理和卫生技术评估,逐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的入径率、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
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开展医疗检查的质量控制工作,原则上医疗质量控制合格并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查项目,医疗机构间要稳步实现结果互认。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可联合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逐步实现跨省域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
医疗机构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和传输。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数据库或“云胶片”等形式,推进检查资料共享。
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面向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标准独立设置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并统一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加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牵头医院要推进医疗联合体内信息互联互通,开展医疗检查的质量控制,通过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等方式,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检查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基层检查、上级诊断”。2021年6月底前,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要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
相关部门将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医保等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治理重点内容及有关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地方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组织专家采取飞行检查、有因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和重复检查。
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不得设置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并将其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要借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价值比率(RBRVS)等方法和经验,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使医务人员收入真正体现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实现优绩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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