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4月01日,我国相继实施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开展提出了基本的要求。自2004年以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逐步走上了正轨。
当时临床试验类型分为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如果国内无对照品,为临床试用,需要去CFDA备案。国内有对照品,为临床验证。临床试验需要在2家及以上单位开展。国内监管也不是特别严格。
但伴随着国际和国内整个行业的发展、医疗器械品种更新换代,原有的法规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需求,迫切的需要在整个法规层面进行提升。
2012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就《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该规范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开展提出了更加具体严格的要求。
一等就是几年过去了,2014年新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也陆续施行。几个法规的相继出台,是相辅相成。在新法规里面,医疗器械按照风险进行了分类、产品标准也变成了产品技术要求、提出了医疗器械管理机构、创新医疗器械、免临床等概念,但是也需要通过后续法规逐步落实。
2015年开始,CFDA出具了申办方需要在医疗器械省局备案的规定,加强了省局监管当地申办方的力度。
2015年7月22日,伴随着药物临床试验的核查,医疗器械核查也陆续开始。同时,对于外企和合资企业,也陆续开始申请遗传办。
2016年CFDA和各省局陆续发布了医疗器械的核查计划,进入核查的几批医疗器械大部分都符合要求,IVD陆续进入了重灾区。
2016年3月,CFDA发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行业叫“医疗器械GCP”。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操作进入了全新的要求。提出了多中心临床试验和组长单位的概念、器械缺陷、统计要求、SAE申报的新要求。
新法规实施以来最大的难度在于三点:1、对于2016年6月1日前,未启动的临床试验。就是变更方案和中心数。2、省局备案只给备一次,医院伦理审批严格以后,需要凑够所有中心的伦理批件和合同,才给备案。不但增加了临床试验周期,对于整个试验的设计也提了更高的要求。3、注册检验报告一年有效期也是一个朦胧说法,每次解读都不一样。是笼罩在大家头上的一篇乌云。过渡期的日子真心不好过。
幸好熬到了2017年7月31日,国家给了解读。第一,省局备案无限次。第二,注册检验报告一年有效期,第一家中心通过伦理即可。
日子虽然不好过,但对于申办方和CRO来讲,选择临床试验中心还是很宽泛的,只要是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就可以。
对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提出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CFDA没有明确出来。2017年11月份,CFDA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采用备案制。自2018年1月1日起备案,2019年1月1日期实施。整个2018年是一个过渡期。CFDA也出台了过渡期整个解决方案。但基于目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行业的整个现状,2019年的形势目前来看还是非常严峻。能够开展临床试验中心不知道还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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